共同壁建築法規 – 建築法規 內縮

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,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 負擔。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,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。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,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

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

釋字第349號解釋

五、使用共同壁者,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 結構安全證明文件。 六、施工計畫書。 第四十五條 拆除執照未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,應於領得拆除執照後三 個月內向都發局申報開工,並應於開工後六個月內申報竣

共同壁建築法規

(一)使用共同壁者,應檢附協定書。 (二)起造人委託建築師申請建築執照者,應檢附委託書。 (三)申請興建自用農舍,應檢附鄉、鎮、市公所核發之無自用農舍證明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。 (四)增建者應檢附合 …

建築法規小組紀錄

DOC 檔案網頁檢視

5.其他有關文件,建築師委託書、共同壁協定書、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等其他足資證明文件。 十一、備註, 1.實施建築管理後且在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,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…

外牆裝個冷氣機也有事跟著黃律師學法趣高點網路書店

‧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(交通位置圖) ‧總機07-336-8333轉各分機(連結至:服務電話) ‧傳真,07-330-10091F‧07-331-28005F 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 ©2012 版權所有 ‧網站隱私權政策 ‧網站資訊安全政策 ‧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‧本站最佳瀏覽模式為1024×768解析度,請使用IE6

釋字第349號, 解釋公布院令, 中華民國 83 年 06 月 03 日, 解釋爭點, 認共有物分割分管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判例違憲?, 解釋文,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六五號判例,認為「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,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

建築法規 高層建築物 浴室暖風乾燥機

隱私權政策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安全政策 桃園市政府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電話總機 03-3322101 傳真電話03-3391726

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

建築法規 222019,10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內政部93,9,14台內營字第0930086366號令訂定 八、建築物之共同壁 、分戶牆、外牆、防空避難設備、機械停車設備、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,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

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最新訊息

依照內政部營建屬的的定義「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、使用執照,而擅自建造及使用的建物」就屬於 違建 ,簡單來說,沒有經過政府同意擅自建造的建築就是 違建 。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,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,只要依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通過,發給

房屋修繕,共同壁拆除工法請教

(一)使用共同壁者,應檢附協定書。 (二)起造人委託設計人請領執照者,應檢附委託書。 (三)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,應檢附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核准同意興建之證明文件。 (四)增建者應檢附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及合法房屋證 …

建築人 • 蓋房子真的須與隔壁建物保持5~7公分距離嗎?

共同壁建築法規 - 建築法規 內縮

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歷史法規

五、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,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 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。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 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,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。

房屋修繕,共同壁 拆除工法請教 修繕規劃 修繕現場 房屋修繕準備 修繕合理範圍 修繕問題與干擾 防水施工方式 防水設計 修繕現象 作者: teresa,chen 幫牠回家 尋找瑪爾濟斯~大球 地點 新北市淡水區

我有一塊地在恆春要蓋房子建物大概與建築師討論差不多了,只差算結購 建築師今日告訴我建物左右側需再內縮5~7公分主要是要跟左右側房屋保持一定安全距離, 以防止地震時與隔壁房屋碰撞,建築師說早期法規就有規定,但一直沒有強制要求,屏東縣政府最近新來

「設計部」何謂建築執照

隔10公分有理!都發局,鄰棟僅需留「地震碰撞」距離

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最新訊息內容

富商蓋豪宅與隔壁大樓最近的距離只有10公分,到底合不合法?台中市都發局指出,現在沒有明文規定每棟大樓間必須距離多遠,但是都會留有所謂

違建是什麼?一次搞懂頂加、陽台外推、露台外推、夾層屋、鐵 …

外牆裝個冷氣機也有事,黃律師以現代法律觀重新詮釋武俠小說,經典好書,熱門電影,等世界裡潛藏的法律問題,讓大家在觀賞電影或是領略文學之美的同時,也可以以有趣的角度,學習到各種正確又實用的法律知識,高點網路書店專售考試用書及課程,研究所升學,公職就業,高普考,地方特考,律師司法官,英語

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歷史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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